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簡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吾境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德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