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譽得興有限公司(前名稱:允得土木包工業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柏辰即星辰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