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魁星
送達代收人 陳映羽律師
相 對 人 聖明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煒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821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