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勁碩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靜秀
訴訟代理人 楊本賢
原 告 楊本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告 金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豐州
訴訟代理人 李仲豪
被 告 蕭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49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49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