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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06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鍾幸玲  
被      告  李浩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1本金新臺幣15,956元之違約金部分,應更正為「違約金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19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2本金新臺幣315,950元之違約金部分,應更正為「違約金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19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