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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083號
上  訴  人   陳惠美  


被  上訴人  李政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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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章元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30元。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15年1月9日前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6日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任何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