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1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元宏
被 告 江凌萱(原名:許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江淩萱」之記載,應更正為「江凌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因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將被告姓名「江凌萱」誤載為「江淩萱」,導致本院亦於判決誤載原告為「江淩萱」,故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江淩萱」之記載,應更正為「江凌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