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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1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元宏  
被      告  江凌萱(原名:許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江淩萱」之記載,應更正為「江凌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因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將被告姓名「江凌萱」誤載為「江淩萱」,導致本院亦於判決誤載原告為「江淩萱」,故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江淩萱」之記載,應更正為「江凌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