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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17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被      告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藝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藝騰為被告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秋智,嗣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變更登記為張藝騰,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張藝騰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