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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279號
原      告  張素蘭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規定,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0,4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2日寄存原告住所地所屬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依法於寄存後經10日即同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