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353號
原      告  古亭搬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澤宏  
被      告  江昱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於兩造簽立之搬家搬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費用而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太平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復查無得適用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而得由本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