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362號
原 告 廖健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750元,應繳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