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383號
上 訴 人 劉文川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4年9月16日送達上訴人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