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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44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0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訴訟代理人  黃允芊  

被      告  詹朱佩鈴

            詹忠益  
            詹定宸  

            詹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侯金英,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周添財,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27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業於民國115年5月8日經辯論終結,惟原告於115年5月19日具狀撤回訴訟,此有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