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44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0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訴訟代理人 黃允芊
被 告 詹朱佩鈴
詹忠益
詹定宸
詹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侯金英,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周添財,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27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業於民國115年5月8日經辯論終結,惟原告於115年5月19日具狀撤回訴訟,此有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