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周錦旺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朱濬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執行債權人即被告對債務人即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08,654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違約金均計算至聲請強制執行前1日),此經本院調取系爭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8,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