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580號
上 訴 人 楊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霞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