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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618號
原      告  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美慧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陳清怡律師
上  二  人
複  代理人  郭哲安律師
被      告  馮慧智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林怡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18日宣判,惟原告於115年6月16日具狀撤回訴訟,此有民事聲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