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701號
原 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郭佩宜律師
被 告 邱惠珍
上列當事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