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818號
上 訴 人 蔡泉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萬9,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