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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188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李玲玲  
被      告  莊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9,113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對於原告起訴金額不爭執,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