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888號
原 告 威翰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源
訴訟代理人 謝殷倩律師
被 告 百客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