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94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