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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952號
原      告  高弘熾  
訴訟代理人  竇韋岳律師
被      告  鍾世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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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龔凱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2月31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