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952號
原 告 高弘熾
訴訟代理人 竇韋岳律師
被 告 鍾世才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龔凱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2月31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