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00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林裕翔  
被      告  楊棋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28日宣判。嗣原告於114年11月18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裁定再開辯論。請被告於收受原告撤回書狀繕本後就是否同意撤回訴訟乙事具狀表示意見,如逾10日未提出異議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之規定,視為同意撤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