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06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2,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