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328號
抗 告 人 呂佳嶸(原名:雷智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日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23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