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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38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      告  陳俊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13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對於原告起訴金額不爭執,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