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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45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吳淑玲  
            吳高玉雪
            吳淑華  
            吳良彬  
            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9,291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然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二、本件中,原告所主張的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51,053元,自民國95年3月7日起算之利息則如附表所載,總額為739,291元,此即為原告因撤銷而獲得之利益。又本件原告欲塗銷的內容,主要是門牌號碼為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的不動產繼承登記等,考量該路段之實價登錄資料,每坪約210,000元,相當於每平方公尺約63,700元(詳見卷內的實價登錄資料),而本件所涉及之不動產約125平方公尺,經計算後價額為7,962,500元,再考量實際債務人之應繼分為1/5,這個不動產價額也大於原告所主張的實際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實際債權額即739,291元為準。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39,291元,應繳裁判費為9,820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之2,280元,原告仍應補繳7,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限期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140,662元
95年3月7日
114年8月25日
20%
588,2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