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506號
原 告 張秀蘭
被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9,1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尚欠5,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