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507號
原 告 羅升陽
被 告 丁三德
陳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592元,及被告丁三德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被告陳秀敏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1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主張、被告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所載(本院卷第9至10、49至53頁),及民國11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及第19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後者所規範之動物占有人責任,其成立要件為:⑴須為動物之占有人,⑵動物之加害行為,⑶動物加害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須具有因果關係。蓋動物占有人既占有動物,即應負注意保管之義務,動物因占有人不注意,而傷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應使占有人負賠償之責任。由此足見動物占有人之責任,在於其對動物未盡相當注意的管束,此項管束的過失,由法律推定,以保護被害人。故被害人依法僅須舉證證明動物有為加害之行為,其權益受侵害,並二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推定動物占有人對動物之管束有所疏懈(即推定管束有過失),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動物占有人須舉證證明其已為相當注意的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始得免責。
(二)原告主張因被告所飼養之黑貓侵入其住所內,隨意便溺致原告電腦(下稱系爭電腦)、床墊(下稱系爭床墊)受損等節,業據提出床墊照片、黑貓照片、電腦主機內部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區○○○000○○○○○000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錄影光碟、庚林資訊有限公司維修收件憑證、電腦零件購買證明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證物袋)。被告承認該黑貓為其等共同飼養,且確實有進入原告屋內,惟否認前述損害為其所造成,辯稱:無法證明該黑貓有排尿、污染或破壞之行為;也有可能是原告住所飼養犬隻或其他原因所造成;被告有提供貓砂盆供該黑貓使用,已盡管理及注意義務;陽台破洞是房東的事情;被告無能力負擔原告請求之費用等語。
(三)經查,依據原告所提供之前述影片及翻拍照片,被告所飼養之黑貓確實有進入原告住所內。而依據原告提供之前述照片,系爭電腦及系爭床墊確實有遭有色液體污染之痕跡;再參以前述庚林資訊有限公司114年9月4日維修收件憑證上記載:「有液體浸入(有嚴重寵物尿味),造成零件腐蝕,無法正常使用。經檢查,已造成多樣主要零件腐蝕,無法正常使用,不建議維修」等語(本院卷第17頁),足認系爭電腦及系爭床墊確實遭寵物尿液污染損壞。又原告主張該黑貓於114年9月1日闖入其住所造成前述損壞後,即於隔日114年9月2日找被告丁三德請求賠償,因遭被告丁三德拒絕,原告乃於該日報警處理,有前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可證,前述時間順序與前述庚林資訊有限公司維修收件憑證記載之維修日期114年9月4日是接續的,足以證明前述114年9月4日檢查出之損壞確實是該黑貓於114年9月1日進入原告屋內尿尿所造成,則被告為該黑貓之動物占有人,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被告雖辯稱:無法證明該黑貓有排尿、污染或破壞之行為,也有可能是原告住所飼養犬隻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等語,惟原告所提供之事證,已經足以認定該損壞為該黑貓所造成,已經本院詳認如前;而原告所飼養之犬隻年紀已大且無跳躍能力,無法跳到原告電腦主機所擺放之位置,有原告所提照片為證;被告復未能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證明有可能是其他原因所造成,其所辯自非可採。至於被告另辯稱:被告有提供貓砂盆供該黑貓使用,已盡管理及注意義務,陽台破洞是房東的事情等情,惟依據前述法條及說明,動物占有人對動物所加損害負推定過失責任,被告提供貓砂盆僅是提供貓隻便溺之處所,不能以此免除被告之責任。
(六)損害金額之認定:
1.依據原告所提系爭電腦購買證明收據,總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0,536元,惟據原告所提收據所示:CPU、CPU風扇、顯示卡、主機板、記憶體、硬碟、電源供應器、電腦機殼、風扇等電腦零件,其購買時間均落於111年至112年間(本院卷第14至15頁),已使用相當期間,零件已有折舊,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
2.又觀其電腦零件均屬電子計算機及其周邊設備,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而系爭電腦之零件既得分開拆卸更換,其購入之時間則分別如附表所示,至原告主張114年9月1日為被告所飼養之黑貓侵入其住所並在系爭電腦便溺,其上開零件已使用年數及折舊所剩之殘值如附表所示,合計為12,653元,則此即為原告就系爭電腦損壞所得請求之金額,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3.至於原告請求床墊損害10,000元部分,其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此部分之損害數額為10,000元,本院自無從審認,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七)末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須人格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經查,原告固主張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損害,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惟觀諸原告被侵害之權利係為財產權,難認原告之人格法益有何受有侵害而情節重大之情,實與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要件不符,原告復未就此舉證以佐,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元,顯非有據,不應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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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007元 10,070元1/10=1,007元(已逾使用年限) |
| 主機板: 華碩TUF-GAMING X570-PRO | | | | 549元 5,490元1/10=549元(已逾使用年限) |
| 硬碟: SAMSUNG SSD 980 PRO 1TB | | | | 500元 4,999元1/10=499.9元(已逾使用年限,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硬碟: SAMSUNG SSD 980 PRO 1TB | | | | 500元 4,999元1/10=499.9元(已逾使用年限,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20元 198元1/10=19.8元(已逾使用年限,元以下四捨五入) |
| 記憶體: 金士頓 FURY Beast 獸獵者 DDR0 0000 00GBx2 | | | | 477元 第1年折舊值3,023×0.536=1,620,第1年折舊後價值3,023-1,620=1,403。 第2年折舊值1,403×0.536=752,第2年折舊後價值1,403-752=651。第3年折舊值651×0.536×(7/12)=204,第3年折舊後價值651-204=447 |
| 顯示卡: GeForce RTX 4090 GAMING OC 24G | | | | 8,581元 第1年折舊值57,990×0.536=31,083,第1年折舊後價值57,990-31,083=26,907。 第2年折舊值26,907×0.536=14,422,第2年折舊後價值26,907-14,422=12,485。 第3年折舊值12,485×0.536×(7/12)=3,904,第3年折舊後價值12,485-3,904=8,581。 |
| | | | | 958元 第1年折舊值6,477×0.536=3,472,第1年折舊後價值6,477-3,472=3,005。 第2年折舊值3,005×0.536=1,611,第2年折舊後價值3,005-1,611=1,394。 第3年折舊值1,394×0.536×(7/12)=436,第3年折舊後價值1,394-436=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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