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579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被 告 台灣牛角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陽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等規定(本院卷第13頁),無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的特別管轄規定,佐以本件被告營業設立地係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