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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634號
原      告  嘉祥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被      告  謝惠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所為之判決,本院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行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就此聲請更正,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