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7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洪德義
洪睿嫻
洪顯章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0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