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7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被 告 翠綠雅淨舒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昱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翠綠雅淨舒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昱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9,9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對於原告起訴金額不爭執,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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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4年5月27日起至114年10月16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 | 自114年6月28日起至114年10月16日止,按左列利息10%計算。 | |
| 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息計算。 | | 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114年12月27日止,按左列利息10%計算。 | 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息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