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7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被      告  翠綠雅淨舒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翠綠雅淨舒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昱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9,9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對於原告起訴金額不爭執,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199,984

自114年5月27日起至114年10月16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805%
自114年6月28日起至114年10月16日止,按左列利息10%計算。

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息計算。
3.805%
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114年12月27日止,按左列利息10%計算。
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息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