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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8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傅仲民  
            傅萬福  

            傅毓雯  

            傅品瑄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5月7日宣判。惟因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