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8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傅仲民
傅萬福
傅毓雯
傅品瑄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5月7日宣判。惟因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