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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8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陳有延  
被      告  傅仲民  
            傅萬福  

            傅毓雯  

            傅品瑄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11日宣判。嗣原告於115年6月9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裁定再開辯論。請被告於收受原告民事聲請狀繕本後就是否同意撤回訴訟乙事具狀表示意見,如逾10日未提出異議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之規定,視為同意撤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