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8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菲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
訴訟代理人 莊嘉宏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9,6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25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