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89號
原 告 郭忠義
葉麗玉
林玉里
陸祥屏
林麗嬌
張美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成等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