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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941號
原      告  宋秀娟   
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宋邦和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鄭伊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宋邦和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78,438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宋邦和之遺產範圍內負擔8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起訴後擴張請求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38,0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其基礎事實同一,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主張及被告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民事答辯狀、民事準備書狀(本院卷第11至12、59至60、85至86、87至88頁),及民國115年5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72條、第1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均屬之,至於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實際為埋葬該死亡者有所支出,且依一般倫理價值觀念認屬必要者,性質上亦應認係繼承費用,並由遺產支付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號判決要旨參照)。所謂殯葬費為收殮及埋葬費用,應斟酌當地之習俗、身分、地位及生前經濟狀況決定殯葬之必要費用,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台上字第1135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單據及附表二所示之流水帳影本為證。又宋邦和死後所支出之喪葬費用,依法本應由被告即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宋邦和之遺產範圍內負擔,而原告未受委任,對於宋邦和死亡後辦理喪葬事宜支出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項目,則對於原告為本人支出之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自得請求償還。
(三)附表一編號1至2、6至7、10至22、附表二編號3至5、7至12、14、17至22所示,均為埋葬宋邦和所為之支出,且依一般倫理價值觀念認屬必要;附表一編號3至5、8至9、附表二編號1、2、6、16、23所示,均原告為處理埋葬宋邦和事宜所支出之相關人員餐費及計程車費,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同意認列。原告既無直接負擔義務,其仍為宋邦和代為支出前述費用共計478,438元(計算式:58+900+334+369+390+205+566+240+4,840+320+188,000+1,000+24,400+10,100+9,900+108,000+22,000+50+600+15,350+400+33,200+110+346+220+555+492+185+954+308+1,100+800+1,000+188+70+115+460+988+385+840+4,000+44,000+100=478,438),此係有利於宋邦和,亦未違反宋邦和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是原告依無因管理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宋邦和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478,438元,即屬有據。
(四)至於附表一編號15已於附表一編號12重複列計1,000元;附表一編號22已於附表一編號18至20重複列計16,000元;附表二編號7已於附表二編號17重複列計954元;附表二編號13已於附表一編號6重複列計205元;附表二編號15已於附表一編號14重複列計1,000元;附表一編號13押金已退還50,000元,為原告所承認,此部分自應予以扣除。是原告逾前述478,438元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無因管理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宋邦和遺產範圍內給付478,438元,為有理由,應與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一:單據部分       
編號
日期
單據類型
商家
明細項目
金額
備註
卷頁
核准金額
1
112年9月13日
發票
OKmart

58元
文具
p13
58元
2
112年10月26日
發票
FamilyMart

900元
蓮花座
p13
900元
3
112年9月19日
發票
MOS BURGER

334元
解剖
p13
334元
4
112年11月24日
發票
MOS BURGER

369元
告別式
p13
369元
5
112年10月30日
發票
MOS BURGER

390元
終7誤餐
p13
390元
6
112年10月23日
繳費明細
FamilyMart

205元
紙手錶
p13
205元
7
112年10月25日
繳費明細
FamilyMart

566元
紙金元寶半成品
p13
566元
8
112年11月13日
帳單
慈恩園咖啡廳

240元
協商
p15
240元
9
113年1月12日
發票
永安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平日大人沙拉吧
4,840元
喪事結束禮請8位親友,605*8人
p15
4,840元
10
112年11月14日
收據
新北○○○○○○○○
換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2、戶籍謄本*14
320元

p15
320元
11
112年11月16日
發票
慈關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塔位收入
188,000元

p17
188,000元
12
112年12月20日
發票
慈關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禮儀收入
1,000元
百日租房間
p17
1,000元
13
112年9月20日、21日
明細
慈關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代收轉付工資
74,400元
頭七、頭七供品、豎靈拜飯、塔位訂金、牌位暫厝、牌位暫厝押金、牌位暫厝拜飯
p19
24,400元(牌位暫厝押金50,000元已退還)
14
112年10月30日
明細
慈關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代收轉付工資
10,100元
滿七誦經師姐、師父、供品、金龍船
p21
10,100元
15
(無)
明細
慈關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代收轉付工資
10,900元
百日誦經師父、師姐、百供品、租廳、蓮花、庫錢
p21
9,900元(扣除附表一編號9已認列之1,000元)
16
106年5月25日
發票
慈恩園寶塔諴業股份有限公司
禮儀生命
108,000元
此為基督教西式
p23
108,000元
17
112年11月16日
發票
慈恩園寶塔諴業股份有限公司
塔位管理費
22,000元
永久管理費66,000元,尚有44,000元未繳
p25
22,000元
18
112年11月14日
收據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火化許可證
50元

p27
50元
19
112年11月14日
收據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遺體處理
600元

p29
600元
20
112年11月14日
收據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遺體寄存、火化、場地費
15,350元

p29
15,350元
21
112年11月13日
收據
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
遺體冷藏及保管
400元

p31
400元
22
112年11月24日
明細
慈關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代收轉付工資
49,200元

p33
33,200元(扣除附表一編號18至20已認列之16,000元)
附表二:流水帳部分
編號
日期
記事
金額
核准金額
1
112年9月12日
趕往火場計程車
110元
110元
2
112年9月13日
計程車110餐費90水56戶證事務所影本90
346元
346元
3
112年9月14日
祭拜水果220
220元
220元
4
112年9月15日
全聯(餅乾鮮花等祭品)
555元
555元
5
112年9月17日
水果395可樂97(姑姑最愛)
492元
492元
6
112年9月19日
計程車185頂埔消防隊筆錄
185元
185元
7
112年9月28日
100個紅封袋(裝紙元寶)蝦皮全家
954元
954元
8
112年10月7日
金元寶半成品14x17 1,000個奇摩全家
308元
308元
9
112年10月14日
古德立體元寶100入蝦皮宅配
1,100元
1,100元
10
112年10月14日
綺香紙紮專賣店新竹光華東街101號 往生蓮花大朵36朵/箱 A級含運 宅配
800元
800元
11
112年10月14日
紙紮iphone14+ipod+手機+iwatch禮盒 蝦皮
1,000元
1,000元
12
112年10月18日
姑姑2吋照片
188元
188元
13
112年10月23日
紙手錶
205元
0元(扣除附表一編號6已認列之205元)
14
112年10月26日
紙錢
70元
70元
15
112年10月30日
終7金龍船
1,000元
0元(扣除附表一編號14已認列之1,000元)
16
112年11月24日
告別式上山
115元
115元
17

進芳堂香鋪 紙錢250
紅紙袋210金元寶954
1,414元
460元(扣除附表二編號7已認列之954元)
18

順心金香佛行祭拜品 庫錢等
988元
988元
19

公祭請靈位到會場
385元
385元
20

訃聞郵資
840元
840元
21

火災區運大體的車兩趟共4000
4,000元
4,000元
22

欠慈恩園永久塔位管理費44000(已付22000)
44,000元
44,000元
23

到法院計程車100
100元
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