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30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惠邦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8,68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對於原告起訴金額不爭執,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