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153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和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采容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俞大衛律師
反 訴被 告
即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曹如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819,69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