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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29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洪可馨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芃諭律師(已終止委任)
被      告  柯榮桀(即柯榮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12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