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29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洪可馨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芃諭律師(已終止委任)
被 告 柯榮桀(即柯榮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12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