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96號
原 告 佑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棟柱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辜柏翰律師
周宗緯
林聖恩
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
訴訟代理人 陳瑋辰
練諭穎
洪偉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0時」,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8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就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39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言詞辯論終結時,所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0時」,然我國今年之國定假日有所異動,下半年另新增10月25日為放假日,而該日因適逢星期六,故補假日為10月24日,基此,本院原訂之宣判日期為放假日,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更動至星期二以配合承審法官之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