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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54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被      告  大自然微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霖  

被      告  方德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8,29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4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大自然微風有限公司(下稱大自然公司)於於民國110年7月13日邀同被告方德泉為連帶保證人,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雙方簽有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14日起至115年7月14日止,利率則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1.955%(目前合計為3.675%)計息,並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得將全部借款視同全部到期,且逾期償還本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料大自然公司自113年12月起未依約還款,至目前為止尚欠借款本金16萬8,29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而方德泉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客戶欠帳明細表、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財政部函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本院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為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負擔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