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623號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訴訟代理人 郭子科
被 告 雅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滯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該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合法性有疑,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說明就原告所為請求項目爭執、不爭執之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