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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7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周怡穎  
            羅秀環  
被      告  王語蕎即浩斯工作室




            趙樹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49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5,95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1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語蕎即浩斯工作室於民國111年4月20日邀同被告趙樹仁為連帶保證人,而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王語蕎即浩斯工作室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借款期間為5年,利息依中華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67%),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繳付時,得將全部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利率改按原告當時牌告利率加碼年利率3.5%(目前合計為6.68%)計付遲延利息,且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王語蕎即浩斯工作室未依約履行,僅攤還至113年1月,尚欠借款本金合計13萬2,45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3份、系爭契約書1份、保證書及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各1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1份、催告函2份、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已視同自認,本院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負擔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