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772號
原      告  陳聖文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黃晴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1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部分」。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7、18行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