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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90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謝承諺  
被      告  林積峰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