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927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義助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雖據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即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共有人蘇陳阿蜂已於起訴前死亡,且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則原告應就共有人蘇陳阿蜂部分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各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另就前開部分為適當、明確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但書,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3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