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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調字第219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被      告  林繼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的房企貸款委任契約書約定條款,其上記載雙方因本契約書所生爭議,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支付命令卷第9頁;條款第9條),故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優先由兩造所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