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江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44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民法第203條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板簡字第2507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並確定在案,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參諸前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